人称“许三多”的巨贪许迈永已被正法,但对他的“身前人”、“身后事”的关注让我们把目光聚焦在了对行贿犯罪的追究和清算上。那些拉他下水、以钱易权的行贿人有没有受到依法追究,有没有上了“行贿人黑名单”,公众有理由追问,有权利知情。
行贿与受贿,从来都是经济犯罪这根“老藤”上结出的两个“毒瓜”,法律术语称之为“耦合犯罪”。没有行贿哪来受贿,没有受贿哪来行贿,这是常识。两罪犯罪构成虽说不尽相同,但对公务活动廉洁性的玷污,对公众利益的侵蚀,对公共秩序的冲撞,其实并无本质差异。但就是这样两个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当的犯罪,在司法天平上却呈现出“一头重一头轻”的失衡状态,即重打击受贿犯罪,轻惩办行贿犯罪。司法的轻重失衡,也许有诉辩交易、换取证供的现实考量;也许有重在肃贪、保护商企的利益权衡,但无论从执法平衡性上看,还是从公众接受度上说,这种司法失衡终究是不应被继续“潜规则”下去的。
牵进许迈永案的行贿人众多,但深度涉案、与许迈永结成利益同盟的行贿人就那么几个。在许迈永收受的1.45亿元贿款中,他们“进贡”的占了大头,最高的如浙江坤和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李宝库的行贿额竟达到6200万之巨!当然,在商言商,对这些不法商人、企业主而言,这些至多只是值得付出的“买路钱”,他们通过许迈永的权杖套取的利益远比行贿额多得多。权钱交易的唯一输家,是遵纪守法的纳税人。
对这等贪性大、手段黑、危害烈的“商界狼群”,如果法律网开一面,下不了手;抑或“高高举起,轻轻放下”,那他们一定会认为中国的法律软弱可欺,也许过不了多久他们又会“贿瘾上心”,去拉这个“迈永”那个“迈永”下水。并且,这也给比他们小一号、小二号的行贿人壮了胆、鼓了劲。而如此一来,为富不仁的商人们便有了“脱法狂欢”的理由——连对把“中国首贪”拉下水的行贿人,法律都拿他没奈何,那又有什么样的法律逻辑能将等而下之的行贿人绳之以法?只打“苍蝇”不打“老虎”,难服人心不说,到头来“苍蝇”只会想方设法把自己变成“老虎”。反腐法律迟早会被他们撕成碎片,踩在脚下。
司法,追求的是公平正义,绝没有任何见了“路障”绕道走的理由。贪官须除,拉贪官下水的黑网也应剪除,这就好比给恶性肿瘤动手术,剜了瘤子,还得对周边的癌细胞组织进行清扫,不如此就无以祛病疗疴。我们不主张对所有行贿人都“一棍子打死”,只是吁请公平司法,择其重者、大者、恶者,对诱发犯罪的犯罪予以依法追究,破除“受贿者重判,行贿者轻纵”的司法魔咒。
贿赂官员、触犯刑律的“商界大鳄”周正毅、黄光裕已是黄马甲加身,赖在加拿大12年的赖昌星也已被遣返回国受审。这对行贿者流是一个极大的警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必将付出下监狱、上“黑榜”的高昂成本,试问还会有几个老板商人去做这笔亏本的“买卖”?无良商人从此“金盆洗手”,贪官们自然就断了黑金来路,公共利益也就不再被腐败分子当作“唐僧肉”。无论如何,要让企业商家血管里始终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招恐怕也是司法部门不得不为的一个“底线抽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