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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独秀案审判

时间:2023-11-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乐朋  阅读:

  “看在党国的分上,拉兄弟一把!”

  国民党王牌军74师师长张灵甫身陷孟良崮火海时的呼救话,令人难以忘怀。原来,所谓“民国”实为国民党治下之“党国”,这种党即国家、以党治国的制度,把国民党完全凌驾在国家、法律之上。

  1933年春天,轰动全国的陈独秀案拉开党治下的审判大幕。实际上,在此案移送江苏高等法院之前的1932年10月24日,“总裁”蒋介石即“电令”:“陈独秀等系危害民国罪人,应交法院审判以重司法尊严。”江苏高院不敢怠慢,从起诉、公审到判决,始终按“总裁”定下的调子,指控陈独秀犯有“危害民国”,“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欲将建设中华民国之国民党国民政府推翻”的“罪状”。

  对这种荒谬的指控,陈独秀在庭审中予以严辞驳斥。他指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如果因为“我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就“谓我危害民国”,那么孙中山、黄兴等,推倒满清政府,推倒北洋政府,亦即危害国家,“国民党岂非已叛国两次”!而且,国民党治下的民国,人民不自由,贪官污吏横行,政府不彻底抗日,国人为何反对不得?陈独秀之《辩诉状》说:“若认为政府与国家无分,掌握政权者即国家,则法王路易十四‘朕即国家’之说,即不必为近代国法学者所摈弃矣。若认为在野党反抗不忠于国家或侵害民权之政府党,而主张推翻其政权,即属‘叛国’,则古今中外的革命政党,无不曾经‘叛国’,即国民党亦曾‘叛国’矣。袁世凯曾称孙、黄为‘国贼’,岂笃论乎?!”“法院若不完全听命于特殊势力,若尚思对内、对外维持若干司法独立之颜面,即应毫不犹疑的宣告予之无罪”。陈独秀的抗辩,有理有据,博得广泛赞誉,名律师章士钊等纷纷为之作无罪辩护。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官等,理屈词穷,狼狈不堪。

  审判中的一个小插曲很有意味。国民党御用喉舌《中央日报》刊出程沧波写的记者专论,对陈独秀、章士钊的抗辩进行批驳,说什么在训政时期,“今日中国之国民党,……在现行法律上,在现存制度下,即为国家”。陈独秀宣传共产主义,反对三民主义,“反对并图颠覆国民党者,即为反对并图颠覆国家”。《中央日报》的这番高论,承袭蒋介石、国民党“一个政府,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余唾,十足显露出独裁嘴脸!按照这种“党国”论的主张,必然引申出以下怪诞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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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国,则必爱国民党,必拥戴三民主义,必挚爱领袖蒋介石;反之,欲推翻国民党,反对蒋介石政府,宣传共产主义,攻击三民主义,就是“危害国家”,即犯下“叛国”罪。

  对这种偷天换日,国体与政体混淆、主权与治权不分的谬论,章士钊给予迎头痛击!他援引民国《约法》条款,逐条抨击《中央日报》专论的法理谬误,指出:“中央记者爱护己党,张皇布辞,以国家之宝始,以党即国家终,抑亦自陷于逻辑矛盾之域而不可通。”他讽刺道,“中央记者不居国民党不敢居之名,而却为本党尽攫其所欲攫之实,是之谓党报!”与此同时,章士钊还揭穿国民党操纵舆论、左右司法的图谋:“中央记者,于该案尚未宣判之日,利用全党第一宣传机关之班资,显示被告应受何等刑责,以致判决主文,适如所期,似其影响所中,实谥出于吉人词寡之外,……取瑟之意朝明,城旦之刑夕应,中间有无相感相召之迹,及其迹为若何?”

  党治下的陈独秀案审判,于1933年4月26日由江苏高等法院作出裁决:“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处有期徒刑13年,褫夺公权15年”。但是,国民党赢得了判决,却输掉了法理和道义,还暴露了它党国混同、以党治构陷人罪,践踏司法尊严的专制和虚伪面目!陈独秀、章士钊的两篇《辩诉状》名噪一时,各大报纸都要求刊载,均为国民党当局以“不许为共党张目”所封杀、禁止。只有罗马天主教会主办的天津《益世报》独家登出全文。后来同为教会学校的上海沪江大学、苏州东吴大学,还将两篇《辩诉状》选作法学系的教材。

  “千金市骏骨,遗言觉新民。”(陈独秀《告少年》诗)陈独秀案审判已逝去70多年,但留给后人宪政思想资源。它表明,一党专政的党治之下,难有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恰如著名民主人士张澜先生所说,党治是一个政党获得政权后不能还政于民的产物,若不“放弃一党专政,结束党治,取消党化,所谓真正的民主政治,便将永远无从谈起”。(见四川教育出版社《张澜文集》)

  注:文中所引除已注明者外,均见河南人民出版社《陈独秀被捕资料汇编》

陈独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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