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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的文采有多重要

时间:2023-11-25    来源:馨文居    作者:刘敏  阅读:

  陈水扁案日前在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由主审法官蔡守训撰写的判决书“量刑审酌之理由”部分,因其行文颇有古韵,引经据典,文采斐然,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赞叹。网友们转载这份奇文的同时,不忘提醒与我们大陆的司法判决书加以对比的用意。

  据说,蔡守训法官不是第一次采用这种写法,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时,他曾找出宋代“公使钱”的历史起源来解释特别费。判决书引经据典的台湾法官也不只蔡守训一个,曾有法官引用过《庄子》。如果这是台湾法官撰写判决书的通行风格,那的确让人佩服他们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传统文化素养。

  事实上,我们的司法判决书并不是一开始就缺少文采的,这里的文采当然主要指对古汉语的运用。我找到一份建国初期由基层法院撰写的判决书,之乎者也,短句铿锵,尤有古语之遗风。为什么现在反而做不到了呢?理由有很多,其中一条是我们的传统语言文化被数次运动冲击得支离破碎,传统文化的保存与教育也没有台湾做得好。

  即使这方面有差距,我并不相信没有一个大陆法官能写出类似的判决书来。问题其实不在于我们有没有能力写出注重文采与修辞的判决书,而在于我们有这个能力,为什么却没有这样去做。

  作为单纯的司法文本,判决书若能说清审判的理据,做到逻辑严密,文采与否并不是那么重要。但判决书也是要面向公众的,广大公众是司法判决书的预期受众。司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官与公众的关系如何,自然会影响到判决书的行文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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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审法官蔡守训的判决书,体现了他个人的强烈风格,在一种相对独立与舒展的氛围中,法官个人的风格才会没有太过顾忌地流露出来。如果法官审判受到干扰因素较多,除了法律条文,需要顾虑的东西也较多,在这种高度紧张的氛围下,很难想象一份判决书能够体现出多少法官的个人风格。

  对于现代公众而言,法律的尊严和法官的权威,主要不是通过高高在上的距离感,面无表情的形象符号,也不是通过千人一面、刻板枯燥的审判语言来实现的。在谨守法律的前提下,法官的判决既是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也可以看作是与公众的交流,在交流中法官有法理的阐释,也可以有伦理情感的释放。然而,如果公众不被看作是平等交流的主体,而只是被告知和服从的对象,那么法官所需要做的仅仅是一锤定音式的表态,不厌其烦地阐述道理、个人风格、文采等等皆像阑尾一般既无用处,也没必要。

  我想起当年《南方日报》头版刊登肖扬仰天大笑所引起的震动,现如今任何一个官员在公共场合流露出一点个人化的东西,都会引起公众舆论的积极反响。这是政治的“文采”,在某种程度上,与判决书的文采是一回事。

  司法判决书的文采有多重要,正取决于“文采”在政治、司法等领域内的表达有多广泛、多充分。事实上,我们并不是期待一份司法判决书引用了多少经典,古汉语熟练到何种程度,而是对符合现代治理理念的公权与公众的关系有所期待,对一个社会当中个体心灵的舒展程度有所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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