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文嚼字”在中文语境里,往往与书呆子或吹毛求疵甚至深文周纳联系起来。不过,在西方法治国家,法官判案要说出坚实律法理由,律法文字须与案情严密匹配,法官往往就要咬文嚼字。特别是某些变动很少的根本大法,比如美国宪法自公布以来,虽有20多条修正案,主体文字却未动过,如何从220年前的旧文字,读出疏理今日新争论的大旨细则,很是考验法官的文字功夫。所以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个个都是咬文嚼字的高手。
今年6月底,美国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投票结果裁决: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明文规定,宪法保护美国公民的个人拥枪自卫权。禁枪还是持枪,在美国是全社会性的激烈争论。凶案屡起而爱枪不止,国人对这一美国独特现象也非常好奇。中国人通常都是禁枪派,但是,就连《华盛顿邮报》一位支持禁枪的黑人专栏作者也承认:最高法院的裁决,至少从宪法字面意义来看,是有道理的。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只有一句话:“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这是前辈译家的标准译文,似乎明言个人拥有持枪权,但原文其实没有“因此”一词,因此在美国就衍生很多争论。
左翼禁枪派认为,宪法规定的是公民参加“民兵”的权利,www.xinwenju.com要玩枪就去当个本州国民警卫队的“周末战士”,平日干本行,每月参加一个周末的军训,再加一年两周的集中演练。保守的持枪派则认为,宪法赋予公民必要时以暴力保卫自由的权利,个人买枪佩枪天经地义。
美国最高法院这次裁决说:第二修正案其实是个“因为……所以……”结构,逗号前半句,就是允许公民持枪的目的(之一),修正案可以改写为“因为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所以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可见前辈译家译得相当准确。法律条文常常不写“因为”和“所以”字样,如此文体更形庄重。刘邦与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严峻简洁,有王者气象。说成“因为你杀了人,所以你也要死”,就是轻薄儿调侃死刑犯了。
而且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合成所谓的“权利法案”,另外九条都是谈个人权利,怎么可能单有第二修正案是谈参加“民兵”后才拥有的集体权利?最高法院的意见,就是以64页的篇幅,就历史和当时的语境,包括引用语言学家的资料,说明美国建国之父所指的肯定是一种个人权利。第二修正案中的“民兵”一词militia,从前还有个现已不用的含义:全体适龄男子——未必专指民兵组织。第二修正案说白了就是男人还有点气力的都该搞把枪,为了保卫自由。
我们或许以为美国爱枪者都是赳赳武夫,实际上什么人都有。这次打到最高法院的官司,是关于首府华盛顿市的禁佩手枪法规。市内不准带枪,在市里上班但家住附近弗吉尼亚州的白领,就发起“公开佩枪”(Open Carry)运动,经常在公园聚众联谊。不少还是美女,佩枪是为了吓唬某些居心不良的男人。
问她带的什么枪,白郎宁还是雷蒙顿,她就张开双臂,把身子转过来——这是他们的规矩,佩枪活动时不可拔枪——给你看贴在丰满臀部上的小手枪。很曼妙,很可爱。
最高法院枪权多数意见为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所撰,舆论称为此公22年大法官生涯的最重要裁决。如果你听美国左翼人士谈斯卡利亚,那简直是最高的赞赏:我们要有自己的斯卡利亚,奥巴马当总统后,要提名一位进步势力的斯卡利亚当大法官!他们羡慕保守派有斯卡利亚这样周密论述困难问题的特级好手,咬文咬到你无话可说,嚼字嚼得你感情上难以接受却只能点头称是。
不过,语言是活的,变动很复杂,斯卡利亚也有失手之时。那是十多年前一件反垄断案。斯卡利亚说政府有关部门无权限制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因为国会授权法案只允许他们modify有关规定,这动词意味着轻度变动,而不是他们企图实行的重大改革。斯卡利亚引证了七本词典,从拉丁词根一直讲到现代用法。对方律师不服,说老先生啊,您引用的一本当代词典里,轻度变动(第一义)下面,就是重大改革(第二义)啊!词典专家的多数意见是斯卡利亚这回错了,第一义最常见,但第二义也是允许的。他们还找出了《荒原》作者艾略特(T.S.Eliot)使用第二义的例子。那艾略特是1948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难道他的英文不如你斯卡利亚?
虽然词典专家认为斯卡利亚错了,但词典专家只是词典专家,而斯卡利亚是大法官,最高法院判决是终审判决,AT&T还是赢了官司。
不管是对是错,美国那些争论激烈的政治问题,在我们或许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甚至是“爱国”还是“卖国”的问题,在大洋那边,最终却上了最高法院的台面。大法官们拿出字典来,然咬文嚼字一番。他们的判决,争论双方未必同意却接受。于是春风化雨,阴霾暂消。
甚至很多禁枪派也觉得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好事,为奥巴马的竞选清除了一个棘手问题。说不定会帮助他们最终赢得自己的斯卡利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