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多公里的路途是什么概念?对于一个成人来说,即便坐火车也是一段漫长的旅程,但一个孩子却要用脚跑完全程。在媒体津津乐道于“9岁海南女孩张某某,上海起跑奔向拉萨”这则新闻的同时,我的心却被深深地刺伤。
对女孩从上海跑到拉萨,人们美其名,“万里迎奥运”。不错,若从实现理想的角度看,这样的长跑显然是合理的;若从支持奥运的积极意义看,这样的壮举也无疑值得赞赏。可问题的关键是,我们评判事物是否正确、是否值得鼓励,还要有一套规范的准绳去考量。这种准绳应该是科学的,而不是盲目的、功利的。那种“为体育事业牺牲生命也值得”的观念和“头悬梁,锥刺股”式的训练方式,是不值得提倡的。事实上,女孩“万里迎奥运”,是光环下的一个幌子,无论如何掩不住它“新闻效应极大,代找全程或分省装备、食宿赞助”的商业目的,尤其是长跑活动中出现的“赞助商”、“经纪人”等一系列明显的商业色彩,已经让人感到,这绝不像有人说的“迎接奥运、锻炼身体”那么简单。
让一个本应快乐度过童年的孩子,每天跑上几十公里,恐怕任何人都不会安然。孩子正是长身体的时期,应该有符合其天性的活动,高强度的训练会影响其生长发育,长期下去将使人的骨骼、心脏、神经系统受到严重损害。父母不恰当地把自己当年未圆的“长跑冠军梦”加给女儿,让孩子替自己圆梦,给自己脸面增光,甚至谋取其它目的,这是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人的生长权、生存权、健康权是谁也不可以剥夺的,包括孩子的亲生父母。无论女孩的父亲此举有多少堂皇的理由,比如希望孩子10年后出现在奥运赛场上等等,他的举动都是荒唐的。孩子有被保护的权利,同时她更有接受正常教育的权利。我们应该看到,张某的“天才”体能和惊人成绩是在其父亲每日“魔鬼式”训练下造就的。事实上,她在4岁时就被要求进行这样的残酷训练,背后遭受的痛苦常人无法想象。我们不忍看到这样“奔跑的童年”。同时希望受众不再消费这样的新闻,媒体也不再炒作这样的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