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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与民意之间的惩罚性正义

时间:2023-11-25    来源:www.xinwenju.com    作者:徐贲  阅读:

  8月20日,苏格兰司法大臣麦克阿斯基尔以“怜悯”为理由,宣布释放在1988年制造洛克比空难的利比亚人梅格拉希,因为他患有前列腺癌,已经来日不多。洛克比空难造成270人死亡,其中189人是美国人,美国方面对苏格兰当局这一决定表示遗憾,洛克比空难的美国死者家属对此表示愤怒。

  然而,苏格兰政府发言人表示,他们是遵循适当程序后,达成释放梅格拉希的决定:“司法大臣根据苏格兰合法诉讼程序、明确证据,以及来自假释委员会和典狱长的建议,作出这个结论。”他补充说:“以怜悯立场释放犯人也许不是美国司法体系的一部分,但是苏格兰司法的一部分。”

  从苏格兰政府的角度说,释放罪犯梅格拉希是合乎法律的,但这样的解释却不为民意,尤其是美国民意所接受,受难者家属认为,应该继续关押梅格拉希,不应该就这么释放了他。在法律与民意的冲突之间,有关洛克比空难事件的惩罚性正义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呢?

  出现这种冲突,主要是因为主张关押和主张释放的双方理由都不充分。

  古老的惩罚性正义指的是“以牙还牙”或者“以血还血”的暴力报复,也可以说是一种极端意义上的公平观念。痛苦和死亡必须公平分摊,实在没有办法报复的,就只能等待“因果”正义的到来。但是,很久以前,这种冤冤相报的暴力正义就已经开始被约束到某种文明秩序的道德教诲之中。例如,《旧约》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后来被解释为并非提倡暴力,而是要将报复和惩罚限定在什么样的罪得什么样的报、谁有罪谁得报的文明尺度之内。从报复到非报复,这是正义在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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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社会中,惩罚性正义的根本作用是维护正义秩序,当正义秩序受到破坏的时候,惩罚就成为对违反者的制裁。把罪犯关押起来不外乎三种合理的目的:吓阻(其他人)犯罪、改造罪犯、防止继续危害社会。就梅格拉希而言,继续监禁他的这些理由都已不再充分——他已经快要死了,改造已不可能,也不可以继续危害社会,再说,就算继续关押他,也不见得能吓阻其他人犯罪。所以剩下的,就只能是为关押他而关押他,而这只是一种变相的报复,与现代惩罚性正义不符。

  但是,单单为了“怜悯”而释放他,理由也不充分。是不是每一个垂死的罪犯都应当提前释放呢?显然不是,因为关押一个罪犯,除了上述的三种理由之外,还有另外一个理由,那就是对受害者得有一个交代。惩罚罪犯是对受害者的一种安抚。如果受害者和家属不愿意宽恕罪犯,其他人无权代替他们行使这一权利。

  其实,即使不考虑英国与利比亚的石油交易,在释放梅格拉希问题上还有一些在“同情”之外的理由。首先,他是否真的造成洛克比空难的罪犯,这本身还是一个疑问。许多英国人认为,现有的证据都非直接证据,不足以将他充分定罪。事实上他还有第二次上诉的权利。

  释放梅格拉希的条件是他认罪,放弃第二次上诉。罪犯认罪,这对受害者也是一个交代,一种安抚。相反,如果让梅格拉希以尚未定罪的身份死在狱中,不仅此案尚未真正了结,对受害者没有交代,而且他还可能因此成为一名“烈士”,为恐怖主义报复提供新的理由。释放他对英国减少恐怖活动有实际的好处。

  苏格兰司法大臣麦克阿斯基尔说,释放梅格拉希不等于放弃他应得的正义惩罚,“他面对的是一种更高权力、更高正义的判决,这个判决是任何人间的判决所不能推翻的。那是一个真正的最终判决,那就是,他已经快要死了。”看来,古老的“因果”正义观似乎对现代的惩罚正义仍有影响。

  麦克阿斯基尔的另一个理由似乎更有普遍意义,那就是,不要把你自己降低到罪犯的不道德水准。正义不是“以血还血”的暴力,正义必须包括“怜悯”:“怜悯体现了我们所遵照着生活的信仰,忠实于我们作为一个民族的价值——无论别人对我们如何挑衅,犯下什么样的罪行,我们都不会放弃自己的价值。”这样的民族哪怕世界上只有一个,也值得成为全人类的未来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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