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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表扬”艺术

时间:2023-12-18    来源:www.xinwenju.com    作者:陈仓  阅读:

  鲁迅先生曾经告诫过近现代“上智”们,上边有愚民政策,下边有愚君对策。“下愚”们特别善于自力更生,创造条件,以非常艺术的方式,合理合法地批评官员。在群众批评有风险,表扬无限自由,没有风险的环境中,老百姓的“负表扬”艺术彰显民间智慧。

  2011年5月9日,安徽合肥市中年妇女陈先红和其老母亲陈福翠一起举着锦旗,站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入口”的门外,给合肥中院送锦旗。上款:“憎:合肥市中级腐败法院”。锦旗中间的对联:“规避事实枉法裁判,损法尊严丧心缺德”;落款:“灾民:陈先红丁汝胜惊”。媒体报道和现场照片上网后,舆论一片哗然,有人说案件当事人陈先红“玩行为艺术”,有人说陈“恶作剧”。以案说法,就《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而言,陈先红的做法属于“负表扬”,即以自由表扬权批评审判机关,表达自己的不满意见。就法治史和司法实践而言,在两造对抗的审判中,任何案件的满意度最高为50%,不可能使双方都满意。陈先红的主张与诉求是否正确,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监督程序,没有最终定论,暂且不论谁是谁非,单说陈先红的“负表扬”的“创意”和效果。锦旗是常见常用的表扬形式,陈先红却在内容上反其道而行之。对联内容不是常见的颂词:“司法为民”、“为民除害”。陈先红将“赠”改为“憎”,以表示愤怒;将“敬”改为“惊”,以表示惊讶、震惊。将“人民法院”的“人民”二字改为“腐败”。仅此两字,不但让人啼笑皆非,且产生对司法腐败的合理怀疑,并对严峻的法治问题产生种种意味深长的联想。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禁止公民给国家机关送锦旗,也没有一条法令说送锦旗是违法的。就公民权利而言,法无禁止,既是合法,这种民间智慧旨在既发出批评的声音,又合情合理地规避违法。陈先红的“负表扬”锦旗送到合肥中院门口,长时间无人来接。说明法院习惯了接受群众颂扬的锦旗,而对突如其来的“负表扬”或者措手不及,不敢“接招”,或者乱了方寸,不会应对,说明司法机关在应对民间智慧方面没有智慧,至少是在遇到“行为艺术”挑战时,缺乏危机公关艺术,“上智”败在“下愚”手里。

  西汉刘向在《说苑·谈丛》指出:“十步之泽,必有香草;十室之邑,必有忠士。”民间有高人,民间智慧由来已久,生生不息,非常普遍,并非今日陈先红女士首创。1980年代,鉴于“文革”时期“大字报”的危害性,国家立法取缔包括“大字报”等“四大”,但是,取而代之,新的民意表达渠道尚未开通,许多基层群众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批评意见,于是,民间“高人”创意的“绝招”和“怪事”旁逸斜出。

  我早年生活过的一个小镇上就发生了一件流传几十年的“怪事”。乡长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腐化堕落,民愤极大,群众无法表达。于是,有“高人”出招,请农民作家起草,农民书法家执笔,用大红纸书写“表扬信”,反话正说,历数腐败乡长“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上级政策”(违法乱纪)、“经常组织干部支持餐营业并千方百计地节约机关办公经费”(吃喝欠款)、“热爱人民更热爱人民的货币”(受贿)、“思想特别解放”(胡作非为)、“密切联系群众尤其密切联系漂亮小姐群众”(嫖娼)、“热心给群众送温暖尤其热心给个别小寡妇送温暖”(性交易)等等“丰功伟绩”,欢送腐败乡长“到上级机关担当重任,为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建议上级机关“提拔重用”那个“年富力强,工作能力特别强”的腐败乡长。乡民们用形式合法的“表扬信”代替非法的“大字报”、“小字报”,大造舆论,在群众的一片狂欢中,腐败乡长“被欢送”滚蛋。

  偏好赞扬,厌恶批评是人性的弱点之一,因此,表扬自由无限,表扬渠道畅通无阻,而批评自由有限,批评习惯性受阻。国家机关由人组成,人性的弱点会因为机关公权力和官员权势而无限放大。《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首先是批评的自由,因此,温家宝总理曾经指出的“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可谓切中时弊,击中要害。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是及时化解矛盾,避免突发事件的需要,也是建设“责任、法治、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表扬 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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