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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避孕套不算强奸

时间:2024-07-23    来源:馨文居    作者:韦其江  阅读:

  俗话说:“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每天都会出现“见证奇迹”的时刻,整日里被各种平面媒体和互联网的轮番轰炸,那些千奇百怪的新闻更是你方唱罢,我方登场,异常热闹。只要几天不上网看新闻,便就会发现“廉颇老矣”,跟不上形势了。这不,前几天看到的一则新闻,再次印证了国民的超强创新能力,看谁还敢出言不逊,说中国人的创新能力不及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如若不信?听我道来!

  据2011年7月12日《黔中早报》报道,女教师遭官员性侵害,警方则称“戴避孕套不算强奸”。事发于贵州毕节阿市中学26岁的初中英语老师周琴称自己酒醉后被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她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时,阿市乡派出所教导员钟显聪竟然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劝其私了。检察院亦以证据不足为由,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钟显聪解释说,给周琴录完口供后,发现她所反映的强奸案“暴力特征不明显”。而且还提到有避孕套,在强奸罪方面,很难认定。所以才问周琴,是否能接受和解。

  为此一个令人耳目一新的概念,即“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说法又将写进司法体系中去,彰显了国民与时俱进的创新性和司法体系不断进步的完善性。

  为什么说这是司法的进步?下面我们再来重温一下什么叫“强奸”的概念?强奸指的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倘若以王所长的犯罪动机和当时的犯罪心理及当前的司法程序来解释,王所长被定性为“强奸罪”毫无争论可言。然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关于强奸的概念,无论是从广义,还是狭义的解释来看,其中的具体细节并未道清。譬如,戴避孕套到底算不算强奸?没有一个清晰的解释。而且该乡派出所教导员所说的“暴力特征不明显”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该女教师当时属于酒后状态,至于到底是酒醉?还是清醒?半清醒?我们无从得知,只有当事人自己才心知肚明。但不可否认,如果是清醒状态下的女人,主观上一般会愿意投怀送抱吗?除非两者之间有着某种不寻常的关系,排除合法夫妻外,要么“失足少女”,要么便是二奶小三四姨八大姑此类的了。所以,以该女教师当时的状态,还有什么力气反抗?那“暴力特征的体现”自然也就不明显了。所以恳请有关部门对该教导员要进行至上而下的通报表扬,号召全警队向其学习,因为他为中国的司法进步注入了全新的血液,一个改变中国司法体系的概念即将诞生。

  那么,为什么该教导员的说法值得提倡呢?王所长想必遇到此等美事,已轻车驾熟,经验想必甚是丰富。在和女性发生性行为时都会情不自禁地戴上安全套,既然王所长戴上了套,说明双方的性器官便不能直接接触,他是借助了第三方的避孕套作为载体,属于主客体的间接性方式,为此司法解释中未提及。如果硬是说王所长有强奸行为,顶多他也就强奸了避孕套,与之发生了性关系。所以按照司法程序应当定罪的是避孕套,应将此套打入大牢,还王所长一个清白。

  况且从案发到报案已有一段时间,这段期间不排除其他各种情况的可能。在此不在讨论之列。此案其实同不久前的“药家鑫杀人事件”有异曲同工之处,在药家鑫案件中,一位教授便提出了”激情杀人”的全新概念,可见我国是一个人才济济的创新型大国。

  作为“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首创提出者,该教导员应被直接破格提升为毕节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专司全市卖淫嫖娼的专项整治工作。举国上下应学习其创新精神,于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壮举。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掀起一股“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创新口号。将“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全新概念宣传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届时强奸犯罪率必将大幅度下降,为社会治安的稳定作出无比巨大的贡献。由此可以衍生出“戴头套不算抢劫”、“戴手套不算打架”等一系列的司法创意。所以,强烈要求为该教导员颁发“公安部十大杰出青年教导员”,“国家杰出贡献奖”等荣誉称号!

  至此,从2009年浙江南浔法院所创造的“临时性强奸”概念到如今“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说法,再次为我国的司法空白添上了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神来之笔,再次印证了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创新能力的伟大民族,中国的司法史必将迎来一个崭新的二十五世纪!

美文,小清新图片,馨文居

  (2011.07.18于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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