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香港大学不录取重庆造假状元,均属天经地义。不料叫屈的纷至沓来:“下手太狠了”,“人家还是孩子哟!”——看了几处跟帖,“同情面”竟有两三成乃至更多的。
群情激动,只是是非自有公论,不取决于某一场合之人气也。好些朋友无非是喜爱“抬杠”,你说东他偏说西,盖舍此则难以众目睽睽。这颇有点无聊,且按下不表。可对于那些恻隐不已、为状元郎落榜“肠一日而九回”的朋友,却亟须来个推心置腹,“具道所以”。
“还是孩子”,理应关照,却忌过度。须知自古到今,考生总是年轻人居多,听任“年轻”成为治外法权之日,必是考场大乱之时。诚然,“上帝原谅年轻人犯错误”,不过错误毕竟仍是错误,有质的规定性存焉。奖功必惩过——虽然惩罚的方式可以有讲究。25年前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率先开设少年法庭,后来我曾参与报道,少年庭确有特殊性,但是既为法庭,岂少得了处罚?
说撤销录取资格“下手太狠”,纯属外行话。相反,现在对高考舞弊的处罚,无论对考生抑或官员,依我之见,都是失之于轻。由于《考试法》改了几年迟迟未出台,所以时下对作弊者往往按“违规”处理。以纪代刑,力度明显不足,奈何某些朋友还要嚷嚷“太狠”乎。
近见李天扬《想起鲁迅的祖父》一文,言及清代科场惩弊之严,是确实的。尤其对于掺杂着公权力的舞弊案件,照例老的小的兜底翻,砍头充军皆寻常。康熙说过,只是“士子偶有夹带倩代者”,犹可从轻发落;一旦考官串通作弊,则断不可宥。即使到了1893年,“大清”距分崩离析已不远,翰林院候补官员周福清(鲁迅的祖父)用万两银票替六名考生行贿说情,事情败露后老人家仍判“斩监候”。后经一再送礼请托,才免一死,但也尝够七年铁窗风味。——不比不知道,今日对身居招办主任要职的何氏一门,惩罚何其轻,还叫什么屈?
又有拿何川洋“成绩好、分数高”说事的,结论是“爱好读书,何必干涉”。如果真的是关门在家读书,你爱怎么读就怎么读,谁来干涉?私权领地,政府“无为而治”。可是换个场合,欲让孩子上大学读书,粥少僧多,事情遂变——世界各国,轮到淘汰性质的社会招考,公权无不干涉,政府务必作为。不处罚个别违规者,等于容忍侵犯多数守规者。
理由种种,九九归一,本质是罔顾社会公平,是一个“法外施恩”思维。规章法纪当前,理宜一体遵行,可在有些人看来,只要是偏爱者就不妨特殊化。曾几何时,什么“外商交通违章免罚”、“缴税大户享受环保免检”、“新办企业延缓执行新工时制”,凸显见利忘法,是官员型的。如今又见粉丝型的了,“年龄小”、“读书好”都成了造假状元免罚的遁词。
此也特殊彼也例外,东打折扣西走样,法律的至上性安在?美国早期思想家潘恩说:“在专制国家,国王就是法律;在自由国家,法律就是国王。”深层含义即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须知一项法纪在制订的权力层面才谈得上“修改”,君不见某些国家的宪法附录着恁多的“修正条款”。但是到执行层面上,谁允许你“改”了?丁是丁、卯是卯,分毫不爽去遵守就是了。
守法会成为习惯,违法也会成为习惯。还不快快摒弃“法外施恩”的思维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