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战后德国全民性的忏悔不仅是德国彻底清算纳粹主义的起点,也是其重返国际社会、赢得民族尊严的必要条件。二战结束已六十余年,德国从来没有放松对纳粹屠杀犹太人的清算。在追溯大屠杀的历史根源方面,主流观点一直强调,在纳粹掌权之前的150年来,德国文化中的反犹主义已成为德国文化的特质,因此大屠杀是德国人性格特性的产物,责任也必须由德国全民来承担。当然,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纳粹的大屠杀并非德国人的民族性所致,它和其他极权主义的种族灭绝一样,都是人类性格特征的重复,在历史上有,今后也未必不会重现。但近些年来,也有学者在思考由政府发动屠杀600万犹太人这样的罪行为什么会出现在西方文明社会,出现在为人类文明贡献了许多伟大的作家、科学家、哲学家和音乐家的德国?如果纳粹大屠杀的后果必须由全体德国人来承担,那么这种认识本身与纳粹的种族主义又有什么样的实质区别?又如何解释那些坚决反抗纳粹暴政的德国人的行为?如果大屠杀是人类不可避免的宿命,我们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又有什么意义?德国学者克劳斯·费舍尔(Klaus P.Fischer)就认为,无论把大屠杀解释成“唯一性”还是“循环性”,都是极端的观点。他指出:“有人宣称,那些屠杀犹太人的罪犯是整个德国民众的代表,这实际上犯了两个错误,一是综合推理之错误,声称局部真理就是全部真理;二是概括错误,得出全民就是刽子手的结论”。(《德国反犹史》引言,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下引该书仅注页码)
在费舍尔看来,战争刚刚结束时把整个德国贴上有罪的标签可以理解,但并非事实。惨绝人寰的大屠杀规模空前,的确也是“自古以来人类罪恶的历史性体现”,也可能在将来会重复出现(20世纪90年代在卢旺达和南联盟发生的种族大屠杀,验证了他的看法),但当时德国人如果以其他国家也一样迫害犹太人、以自己被迫或被骗为借口来逃责却是不能被接受的。现在,在重新解释纳粹大屠杀事件时,费舍尔毫不客气地指出,将政府的罪行归罪于所有民众,这种思维方式和激发纳粹屠杀600万犹太人的非理智思维方式如出一辙。针对纳粹大屠杀的根源之一是非理性的恐犹症的传统认识,费氏认为,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德国一样存在反犹歧视,仅是恐犹症的泛滥并不能构成发生大屠杀的充分条件,而“只有当这种对犹太人的憎恨超越歧视而到了一种病态的心理层次,只有当对个别犹太人的敌意和对整个犹太民族抽象的极端非理性憎恶融合在一起时,我们才可以建立起其和大屠杀的因果关系”(同上)。大屠杀中的高度专业化的分工和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等,或许可以说是德国社会普遍存在的恐犹症的反映,但屠杀的具体实施者并非一定被恐犹理论所支配。例如战后人们知道的在奥斯维辛集中营发生的种种暴行,很容易使人相信这些刽子手是虐待狂。但据奥斯维辛集中营幸存的一位医生(Ella LingensReiner)说,从临床角度看,并没有什么虐待狂,只有不到5%~10%的病态罪犯,多数人是正常人,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这表明,崇尚暴力和支持毁灭犹太人的问题出在当时德国社会的文化层面上。费舍尔因此指出:“是它提供了动机和机构的程序,使政府下令屠杀数百万人成为可能。杀人犯们直接或间接地杀人,因为他们相信一个共同的暴力恐犹思想观念,这使他们将犹太人看作德国文化和生活里的恶性肿瘤。这一团体里包括一些真正的信徒,他们自欺欺人地认为灭绝就是拯救民族的途径之一。这一意识形态正是纳粹领导层思想的体现,也为大屠杀机制的运作提供了动力。”(第432~433页)表面上看,费舍尔否认大屠杀的全民责任是从雅斯贝尔斯等人的立场上后退,但在分析德国文化和各级权力机构把德国人带入大屠杀的共谋之中,他比雅斯贝尔斯等人要深刻得多。他既不回避普通德国人在大屠杀中的确起了坏作用,也没有简单地批判他们身上的“平庸之恶”,而是指出大屠杀的思想动机虽然是源于人们的恐犹症、妄想狂和各种谬见的心理投射,但这种集体无理性的行为在历史上反复出现只能说明它的背后政府权力的支持,只要政府灌输的东西披上某种意识形态或者宗教信仰的外衣,“大多数人都会对包括大屠杀在内的任何不可理喻的行为助以一臂之力”(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