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粹的宣传的确有效,他们充分利用了科学界尤其是医学界的帮助把种族主义的意识形态转变为种族优劣实际上存在的“科学事实”。但是,假如德国社会不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反犹、反民主、雪耻战败、建立一个理想的同族社会和恢复帝国霸权的情结,纳粹的“科学种族主义”就难以骗人。费舍尔敏锐地指出,如果仅认为宣扬雅利安人优越的“科学种族主义”只是纳粹邪恶本性的表现就错了,纳粹的种族主义在当时是作为清除所有的异己分子,建立同族社会的理想主义灌输给德国民众,特别是青年人的。希特勒深谙理想主义可以从心理层面而非理性层面改变民众的自由民主信仰,消除个性,使之容易相信政府宣传的神话(第253页)。从费氏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以科学名义出现的纳粹种族主义能够轻松地劫持德国民众,使其在“民族共同体”的虚幻中参与大屠杀,是德国文化上的仇犹传统、现代化的功利要求、对自由资本主义的厌恶、复兴与“西方文明”对立的“德意志文化”、治疗战争创伤和摆脱经济萧条诸多因素集合的必然结果。尤其在纳粹利用“民族”这一想象的共同体,以纯洁雅利安人血统为重建帝国的条件时,普通民众毫无愧疚地参与大屠杀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二战结束之后,盟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战犯审判工作。对小人物或者普通人的战争罪行如何处理一直是德国政府很头疼的问题,而这些小人物的犯罪动机也更让学术界关注。1960年,奥斯维辛的刽子手,被称为“死亡天使”的艾希曼在阿根廷被以色列特工人员抓获。次年他被指控对屠杀600万名犹太人负有罪责而判死刑。艾希曼不服判决,声称他只是个小人物,不过是执行命令而已。律师也以他只是纳粹“最后解决”犹太人机器上的一个“小齿轮”而辩护。辩护方希望利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犯罪只是一种维护权力的紧急措施,此种犯罪不应受法律惩罚这一规则,但最终没有得逞。汉娜·阿伦特当时以《纽约客》记者的身份见证了全程审判,并据此写成了她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篇关于平庸的恶魔的报告》。阿伦特的观点是,极权统治下的艾希曼并非恶魔而是正常人,他犯罪的主要因素就是“平庸”。阿伦特的观点当时就引起了各种争议,但“平庸的恶”(the banality of evil)的观点至今仍是学术界研究普通德国人在纳粹统治下所犯罪行的坐标。费舍尔认为,阿伦特被艾希曼欺骗了。
大屠杀只有在官僚机构控制下,具备高度专业化和劳动分工才能够实施。战后德国把具体执行屠杀任务的刽子手划分为疯狂的恐犹主义者、技术人员、执行命令的士兵等多种类型进行研究,艾希曼和希特勒、希姆莱一样属于“控制毁灭进程”的杀人犯。费舍尔指出,艾希曼的遁词和装出来的无知其实是一种自我保护意识,“他杀人完全是出于罪恶的信念和对职业及权威的绝对服从。艾希曼用最卑劣的手段呈现了德国人委琐且虚假的一面;他遵照不足信的意识形态行事,因为他一直被教导要相信它,并同时被命令要不假思索地执行命令”(第435页)。
针对“办公桌谋杀”是直接的犯罪还是不知情的帮凶这个问题,费舍尔认为,这些人仍然是罪犯,战后西德政府轻饶他们无益于反思这场浩劫。他特别强调,使他们参与大屠杀成为可能的心理因素就是犯罪本身的隐蔽性,那些排出铁路时间表、起草法规、收集资料的人被禁止思考道德层面的问题,他们只在办公室做事,很难亲眼看见枪杀、毒气室和尸骨成山的最终后果。犯罪链条中间的干净环节消除了现代官僚或公务员的心理压力和负罪感,他们为了证明自己的价值和工作能力也会执行一切命令。费舍尔因此认为其罪恶比实施屠杀的技术专家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实不仅是纳粹种族大屠杀,极权国家任何形式的集体迫害在现代文官(公务员)体系中都体现为公文、指标、报表和数字,公务员必然是将事业和个人野心置于道德和良心之上的。正如在塞尔维亚执行犹太人“最后解决方案”的外交官员、人称“犹太屠夫”的拉德马赫所言:“从儿时起,我所受的所有教育就是服务于政府,而不是考虑当时政府领导层的政治主张。”(第437页)
纳粹的“科学种族主义”宣传和普通民众希望建立强大德国的民族主义冲动是造成大屠杀的现实条件;德国科层化的官僚机器和绝对服从的教育体系是德国普通民众参与大屠杀而毫无愧疚的历史条件。研究大屠杀的许多书籍对这些都有详略不同的分析。费舍尔此书的一个特点就是把屠杀罪行提升到哲学和心理学层面分析,罪行尽管是德国人所为,但也是人类丑恶本性的反映。他指出,从耶鲁大学进行的米尔格玛实验(Milgram experiment)和斯坦福大学的津巴多实验(Zimbardo experiment)来看,人类的残暴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功能,而不是个人性格的混乱。如果简单地把大屠杀看成仅是德国人的罪孽,这类事情难免不再重演(第447页)。费舍尔说的米尔格玛实验,又称“权力服从研究”(Obedience to Authority Study),是1963年由耶鲁大学的心理学家史坦利·米尔格玛(Stanley M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