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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应该多让点空间给习俗和契约

时间:2023-12-18    来源:www.xinwenju.com    作者:余以为  阅读:

  最高法院颁布的《婚姻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婚前贷款购房,离婚时房产归购房者个人所有,婚姻期间由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由产权人补偿给对方。同时还规定,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另外该征求意见稿不支持“二奶”追讨男方承诺的分手费,相反,支持“大婆”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追回老公已支付给二奶的分手费。

  从上述几条可知,新的司法解释旨在减轻男人恐婚症。以往有个思维定势,男强女弱,《婚姻法》就是保护女性权益。夫妻矛盾通常属于妇联调解范围,于是《婚姻法》制定和解释也由妇联主导,结果《婚姻法》忽视了对男性权益的保护。后果是以结婚骗取财产的现象频发,离婚七成以上由女方提出,以至于有了“女人越离越勇,男人越离越怕”的民间谚语。男人不是傻瓜,《婚姻法》管不到婚外男人,不能强制男人结婚,于是乎有钱男人不愿结婚,无钱男人结不起婚,都市剩女现象日见严重。

  《婚姻法》新解释有助于平衡两性权益保护,减低男性对婚姻的疑虑,起到鼓励他们步入婚姻殿堂的作用,但是不免又令另一些群体产生婚姻恐惧症,比如刚刚离开校园的年轻女性。年轻女性少积蓄,没有不动产,一旦结婚生育,可能很长时间得靠丈夫独立承担家庭经济重担。过几年,万一夫妻失谐,或者丈夫另有所爱闹离婚的话,在新的解释之下财产方面难以得到补偿,作为女性最宝贵的青春年华却已消逝,还多出一个经济负担——孩子。

  看起来,新解释可以消减年轻女性与大龄剩女争夺大龄男性的热情,尤其是遏制她们当“二奶”的欲望,有助于巩固已婚夫妻的婚姻关系,但是让年轻女性产生“恐婚”症的后果也不小。18岁至28岁是女性最佳婚恋和生育年龄,受婚姻法和计生政策限制,女性23岁前很难结婚,于是这个年龄段的女性性关系最随便,人流最多。如果再从经济利益方面减弱了她们的结婚欲望,那么整个最优生育年龄段就错过了,看上去也许大龄剩女少了,但是因为女性结婚和生育年龄提高,社会整体的生育状况和婴儿健康指标却下降了。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稳定器,理应吸纳尽量多的人口进入婚姻状态。《婚姻法》既不能打击男性的婚姻热情,又不能打击女性对婚姻的信心,该如何平衡?实际上靠一部《婚姻法》来兼顾男性和女性、大龄女性和年轻女性之间的利益,殊为困难。任何单一机制要实现多目标,满足多种人群的需要,都得牺牲公平与效率。最好的解决办法只能是婚姻形式多元化,法律后撤,让位给民间习俗和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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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各种文化形态中,婚姻多半属于宗教范畴。宗教竞争,包含了婚姻家庭形式的竞争,比如基督教进入东亚之后所发生的宗教冲突,都与销毁祖宗牌位有关。单一的一夫一妻社会普遍存在剩女现象,少量的一夫多妻正好可以弥补。文化多元和宗教多元意味着家庭形式多元,中国自古以来不仅宗教多元,而且家庭也是多元化的,连一妻多夫这种罕见的婚姻关系都在羌藏地区流行。因此,《婚姻法》造成的不良后果,解决办法不是完善条例,详细解释,而是减少规限,最极端的做法是废除《婚姻法》,那是最彻底地平等对待普通婚姻、同性婚姻、多偶婚姻,欧洲有些国家已经或者正在这么做。让成年男女自由选择家庭关系、婚姻形式,法律则集中着力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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