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新报内蒙古新闻·法制栏目记者王宇婷老师在《妻子突然失踪,是诈骗还是重婚》一文中报道:
2008年的一天,妻子带着孩子突然失踪了,这打乱了他原本安逸平静的生活,回想起结婚两年来的是是非非,他的内心隐隐作痛,他不知道这场婚姻究竟是诈骗还是重婚……
2月28日,记者在呼和浩特市新世纪广场麦当劳对他进行了正式采访,他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这两年来的遭遇。他原本是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韭菜庄乡前营盘村委会新庄窝村的一名普通教师,虽县教委正式安排工作,但一个月的收入只有200元,无法支撑生活费用,劳动工资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曾因工资待遇问题几次三番上访呼和浩特市和内蒙古自治区级党委、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回复内访转字[2009]新-298号《来访事项转送单》要求呼和浩特市信访局和清水河县信访局接待处理解决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可清水河县委、政府推拖至今也没有解决。年过三十的他,婚姻问题成了心头病,一家人为此也操碎了心。
2006年1月在远距宁夏的表舅、表妗子和表舅的老岳父的介绍下为他娶了一个媳妇与他一起生活了二年。
2007年冬天,妻子小马带着刚满1周岁的女儿回娘家。2008年1月他在接媳妇和女儿回家过年途径银川火车站买票的时候,小马带着孩子消失在人群中……
妻子离开以后,他又及时返回其娘家,娘家遂心如意的反让他从速找人。他再去找他的表舅、表舅妗子和表舅的老岳父说起这事情,他们也只能说:“你先回去吧。”他又多次寻找都没有结果。他向当地居民了解得知,小马曾经于1990年跟随一河南省夏邑县的村民声称是耍猴的人跑了,非法同居十来年,并生有一私生子。2000年左右,小马又与永宁县一男子非法同居2年,也生有一私生子,如今托人抚养。他认为,当初小马同意与他结婚是为了还租赁温室大棚种菜和买房所欠下的债务,与家人及河南人一起谋划,前后骗取其2万元钱。据当地村民分析,目前小马可能和河南人带着俩个孩子在银川或吴忠以收破烂为生。
诈骗还是重婚?
此事发生后,他曾先后到清水河县公安局刑警队报案,也不知道她们母子的生命健康权利是否尚存?也想提请公安部门能对此查明她们的下落。公安局给出的答复是到事发地公安局报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李俊镇派出所给予的解释是,该案件不属于诈骗案,是属于重婚罪。他告诉记者:“由于公安机关并没有对此事进行侦查,怎么能说不是诈骗呢?”对于她们母子的生命健康权利是否尚存?清水河县公安局回复,初步分析,她们的生命健康权利尚存,我们公安局系统会调查的。
究竟是诈骗还是重婚?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内蒙古法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利。他告诉记者:本案不能构成欺诈行为或者是诈骗。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诈骗行为的规定。《婚姻法》也只是在总则第三条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性的规定。该条指的是索取财物后而不结婚的现象。《婚姻法》不规定诈骗主要是因为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属性,我国又向来都有婚前收取彩礼的风俗,一旦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便具有夫妻的人身属性,不能以婚前收取彩礼的多少来衡量夫妻关系。同时,结婚后财产归男女双方共有,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权利支配,因此是不能出现夫妻之间诈骗行为的。他是自愿给的彩礼钱,双方又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即使其妻子事先有欺骗的行为,但并没有不同意结婚,婚后他妻子逃离但俩人的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因此,不能以此为理由认定其妻子构成诈骗。对于重婚罪,我国《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他的妻子是否构成重婚罪就要看其妻子是否与他人仍有夫妻关系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他的叙述,其妻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逃跑,并与一河南籍男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已经涉嫌构成了重婚罪。由于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他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这却是个例外。
本文作者就此事也电话咨询了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律师,该律师解释说:“当年她要是为了那笔钱而与你结婚,诈骗也就构成了。”
事实上她那时候是想虚构婚姻事实,而却没有想到是米已经做成粥了。
我也写了一篇《自诉》,但至今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时常也还是在想着她们母子的生命健康权利是否尚存……
而她们在失踪五年之后却又重新出现,使我喜出望外,也寻思这回可以破镜重圆,花好也月圆了。
可是如今她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要和我离婚。
人民法院通知我到法院收受送达离婚起诉状副本并回复答辩,我委托监护人前去代理,法院不予接待,声称要我本人来办案。
而我正在北京医院医疗眼睛。
我眼瞎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而你却又为什么不忠实呢?
我本想消停还是消停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