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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从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说起

时间:2023-09-10    来源:馨文居    作者:乖囧猫  阅读: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近段时间,一条“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新闻在全网持续火爆、发酵。

  据悉,修桥的村民家住吉林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组织者名叫黄德义,此前是一名小学老师,参与修桥的人员主要是他的家人和亲戚。他们在村边的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浮桥,总投入超过13万元。为收回成本,他们让过桥的人自愿交1元至10元不等的过桥费,而附近很多熟悉的村民过桥不用给钱。

  2018年10月,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2019年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法院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他的17名家人和亲属也分别被判刑。

  此事曝光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不解者有之,哀叹者有之,愤怒者有之,人们说,自古修桥修路,造福一方,功德无量,现在怎么就成为违法犯罪的行为了呢?还有人说,这样的判决迄今尚无先例,可以写入教科书,法官也可以名垂青史了。

  洮儿河位于内蒙古兴安盟境内与吉林省西北部。黄德义的家就在吉林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的洮儿河沿岸。一直以来,村民的生产生活依赖洮儿河,但河流也给日常通行带来了不便,附近几个村落的村民需要绕行几十公里才能到达河对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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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黄德义和亲友焊了13艘铁皮船,搭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为收回成本,他让过桥的村民和路人根据车辆大小、人数多少以及个人意愿支付。

  黄德义之所以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理由是,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且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此事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并引发社会热议,是因为事件背后的诸多问题引人深思。

  首先,事件中的处罚结果与民众的朴素认知发生冲突。从法律规定来看,个人修桥需要报批,不得私自建设,且我国公路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收取过路、过桥费。但在日常生活中,修桥补路在很多人的认知中是善举,尤其在这件事中,该村民并没有强制他人过桥交费。

  其次,寻衅滋事罪判定是否恰当?这是当下公众热议的焦点。一般来说,若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行为。所以,认定此罪的前提是,有人故意实施了负面行为,且给他人造成了困扰。但从目前看,该村民修建浮桥并没有牟利,算下来还搭进去不小成本,且此桥在使用过程中从没发生过安全问题,反而便利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让修桥的村民受到这样的惩罚,公众显然难以接受。

  再次,浮桥被拆后,群众的出行难并未解决。公开报道显示,从2018年浮桥被拆除到现在,5年时间过去了,当地还没有作出在涉事河流上修建桥梁的规划,附近村民出行极为不便,去河对岸种地、运货要多绕路70公里,原本十几分钟的路程得走3个多小时,已有不少村民选择将地租给别人种,自己外出打工。

  村民的现实困难就摆在眼前,却始终没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对村民自发搭建的浮桥一拆了之后,又没解决群众需求。所有这些,都说明了什么?

  有关部门在回答“这么多年为什么不给修桥”这个问题时说,振林人口不多,农耕需求不强烈,去白城只是为了方便,所以没有考虑。

  建座桥,可以少绕70公里、少花3个多小时,在某些人的眼里,竟然是“需求不强烈”“只是为了方便”。这是人说的话吗?什么算是强烈的需求?什么是方便?如果说村民到对岸只是上个厕所的需求和方便,让你们花钱修桥,确实过分了。

  这个地方的医院、学校、农贸市场等都在河对岸的白城。假如有领导遇到头疼冷热要过河,怎么过?假如有个位高权重的人因为没有桥而涉水过河,不幸遇难,说不准会惊动东海龙王,立即商议建桥大计。

  从整个事件看,黄德义他们修桥是渡人,而不是自救。是善举,是美德。

  朗朗乾坤,法治社会,修桥埔路,功德无量,何罪之有?要是连行善举、做善事都要“全家连座“,没有好下场的话,岂不告诉我们,好事不能乱做,好人不能乱当,做好人难,做好事更难吗?

  有关部门在回应媒体质疑时说:“黄德义没有申请,我们也没有审批,没有允许。”此言一出,即引起民众讥讽,说做好事也要申请、审批、同意,这也太荒唐了吧!按此逻辑推理,寓公移山,是破坏生态环境的恶劣行为,该判死刑。还有人大胆“举报”,说当年红旗渠没有先审批就私自开山凿渠,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应该恢复原貌,追究相关群众刑事责任,现在的渠道应拆毁!

  借愚公和红旗渠说事,似乎有些不妥。但法院认定黄德义建桥、收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我和善良的民众一样,认为黄德义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指控他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摒弃严重的“只执法、不办事”的懒政思维,充分认识到,不管是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桥,还是处理其他乡村治理问题,执法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利益,如果忽略了这一本质,往轻了说,有违于执法为民的初衷;往重了说,是执法失去了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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