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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歧视下的“法律尊严”

时间:2024-10-22    来源:馨文居    作者:韦其江  阅读: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调查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近万个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此外招考还在政治面貌、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视性要求。这一消息曾引起舆论对公务员招考的强烈不满。与此同时,不断曝出的公务员招考中的体检猫腻,更让公众质疑,健康歧视成了滋生公考黑幕的又一畸形土壤。(《京华时报》)

  记得不久前,贵州一公考生笔面试均为第一,却意外地栽在“体检”上,以“白细胞数目偏低”而被拒之门外。被称为中国第一考的公考,对于体制外的多变与体制内的稳定,孰优孰劣,可谓众所纷纭。在《宪法》所赋予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前提下,公考也带来了“未必人人平等”的因素,而“公考歧视”正是考验其是否公正、公平、公开的一块试金石。

  我们都知道,与解决就业问题的普通招聘不同。公务员招考属于“能者居之”的选拔性考试,其高福利、优待遇、平稳性等诱人因素正是很多人趋之若鹜的原因。当然,公务员无非就是一种职业,既然属于职业,就有其职业定位,在设定招考条件时,也有一定的招考条件。在基本技能和实际工作中,这无可厚非。而对一个人的健康、年龄、性别、户籍、政治面貌等不相关因素而设置障碍,这同前不久济南市邮政局招聘邮递员,需女性、本地户籍和熟练乒乓球不是如出一辙?难道玩不了乒乓球就干不好邮政工作了?那被誉为“乒乓皇后”的前中国女子乒乓球队的河南籍运动员邓亚萍也只能望“邮”兴叹了。不可否认,特殊职位,需要特殊人才,比如警察招考,便有身高,视力等的硬性要求。但只要工作本身没有同职业技能发生冲突,设置一些不相关的门槛,使得某些人不能与其他人一同参加这项职业竞争的,就应该等同于歧视,等同于践踏法律尊严。

  “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有的政府部门在公务员招考上的歧视,有着不同的“个人想法”,譬如,量身定做的“萝卜招聘”,内外“协商”的暗箱操作等滋生腐败的温床。在当前法制建设不完善的前提下,如何拔除这种不公平现状,不但需要维权者的呐喊,更需要包括官员在内的每个公民从心底驱逐歧视的法律尊严。

  其实公考的制度完善和法律建设,一直未停下脚步。为何公考歧视总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制度积弊与执行难题间的悖论,待到真正执行起来依然摆脱不了“自圆其说”的公信力陷阱。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经常看到,很多积弊重重问题的背后,不断地去拿一个制度解决另外一个制度存在的原因,部门间玩起的是“踢皮球”的游戏。而这样的“游戏”并没有一个确实可靠的法律制裁和制度措施,于是,游戏越玩越大,越玩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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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机关单位,还是公司企业,选拨、招聘人才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满足自身发展壮大的需要。解决就业如同“九年义务教育”一样,是每个人获取生存权利和生活报酬的基本方式。“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私利的诱惑下,这种歧视又为腐败提供了可能,致使社会人才的上升渠道窄化,让这种不公平的侵略边界又扩大了一圈,破坏了整个社会的人才正常流动和价值创造。在这样的思路下,又能奢望公务员这一职业能从“削尖了脑袋往里站”恢复到其作为一种普通职业的常态?公考猫腻又怎么能得到正视和解决?不单是政府部门等法律制度设计者和实施者应思考的问题,更是每个公民应具备的公共常识。

  排除一切外在因素,人与人间唯一的不同正是思想的各异。同样,任何行业,任何职业,无论是县委书记,还是环卫工人,都应没有高低贵贱、官卑职小的歧视,所不同的只是获取财富的多寡罢了。如何消除公考歧视,体现人人平等,正是考验法律尊严,考量社会文明的一颗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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