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前腐后继”的现象并不鲜见。究其本源,只闻陈年旧因,却未见解决之法。而县委书记作为吏治体系里的“高危”职位之一,固然有个体因素使然,如党性觉悟、思想方法、道德素养、工作作风等;亦有群体缘由作祟,如体制缺陷、社会土壤、裙带关系、圈子文化等。据2012年4月5日《南方周末》报道,16年来,湖北省监利县前后四任县委书记李吉高、余日福、杜在新、杨道洲相继落马,再次暴露出官员贪腐现象的溯源:体制!
与其他县委书记贪腐模式大同小异,监利县前后四位县委书记的连环落马,无非插手于工程建设,人事调动,土地审批等传统牟利方式。按常规方法论,倘若对贪腐现象的发生一贯归咎于执政者的权力过大,而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出现“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的尴尬局面,其实本质上起不到决定性作用。同时,县委常委很少被追责,问责县委决策群班子更是“难于上青天”,对于此类“刑不上士大夫”的帝制现象须保持高度警惕。
众所周知,“党管干部”作为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以“民主集中制”的方法论作为集体领导依据,照理县委书记是很难做到“一把手说了算”。再者,县委组织部门手握干部考察权和任免权,而县委常委手拥最终决定权,同样很难做到“一个人说了算”。然常理归常理,数千年传承下来的“帝制专制思维”很容易将制度构架和组织程序瞬间击溃。试想,倘若组织部长是县委书记的“跟班”,而县委常委里亦有县委书记的人,那县委书记是很容易将个人意志通过“圈内运作”,后公开操作,并堂而皇之地唤为“组织决定”,于是“党管干部”原则异化为县委书记管干部,这其中的人事腐败则不言而喻。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顽疾,唯有深化民主集中制改革,把重要干部的任免交由党委会、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投票表决,实现既定意义上的“民主集中”替代“个人专制”。
按当前各级人代会及组织法为方法论,政府机关部门的局长任命需经县人大审议并通过后方才生效。但在监利县出现了县委书记兼人大主任的集权格局,鉴于此,县委书记必然会对人大及常委会施加权力压力,影响民主决策,导致已被免职的监利县“局长”又能官复原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病疾,唯有改革县委书记兼人大主任的集权体制,确保人大及常委会职能的独立性,不受任何私权的干扰,方能解决此问题。
照县级“四大领导班子”的分工制为方法论。书记管政治,县长抓经济,即“书记管人不管钱,县长管钱不管人。”但监利县前后四任县委书记均插手经济工作,并出现经济类犯罪行为,皆盖因县委书记的身影无所不在,层层干涉人事任免,将“自己人”招入麾下,直接或间接地插手经济事务,为后续贪腐行为提供必要的犯罪培养基。要从根本解决这个痛疾,唯有把各级局长的任命权交由人大,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法治化市场经济,将县委书记这双无影手彻底拒之门外。
以现行官员监督体制为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县纪委是难以做到实质意义上的监督作用。县委书记一旦冒出“贪腐苗头”,同级纪委敢不敢、怕不怕向上级纪委反应?会不会招致报复?会不会官位不保?这一系列担忧都需要刚性机制作为保障。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症疾,唯有设计一套由上级纪委派驻、纪委“垂直管理”等试验模式,建立一支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反贪部门,打破组织屏障,突破体制瓶颈,使纪委的腰板能真正“挺起来”。
前后四任县委书记的连环落马,纵然有多重因素在作梗,纵使有“出淤泥而不染”的为官者,而监利县后两任县委书记,杜在新、杨道洲初任县委书记时廉洁奉公,为何后来亦被腐败分子所同化?在吏治集体腐败的“圈子文化”里,假设杜在新、杨道洲二人不同流合污的话,便会被看为“另类”、看作“心怀不轨”之流、看成早晚都会出卖贪腐上级的“定时炸弹”。在“人在江湖走,哪有不湿鞋”的政治环境下,如果一心想做海瑞式的清官,不但会官位不保,甚至有生命危险的可能,随之出现从被动腐败到主动腐败的思想过度。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恶疾,唯有改革县委书记选举办法,实行县级领导人的最终直选。
“前腐后继”式的县委书记贪腐现象无数次地为社会敲响警钟:在当前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浪潮中,不单要大举经济体制改革的旗帜,更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而县治改革便是首当其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