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四次讯问青时所作笔录复印件四份;2.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询问债权人曾XX时所作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3.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询问债权人杨X时所作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4.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询问债权人赖XX时所作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5.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询问原审原告(青的前夫)时所作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6.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询问债权人雷XX所作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7.瑞金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针对五位债权人起诉青所作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七份证据,用以证明青向五位债权人所借的款项,均是在执行局通知拍卖店面时,青的前夫才知道青向他们借了款,这些钱她没有用于家庭需要,而是用于赌博。
关于赌博所欠的债,在配偶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呢?这一直是引发大众热议的话题。
在我国《合同法》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显然,赌博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明文规定禁止赌博。因赌博所产生的债务,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从法律关系上说,赌债不成其为债权。赢家无权向输家追债,输家也没有义务偿付赌债。
问题又出来了,五位债权人并不是与青赌博时产生的赢家,他们给青借钱时,也并不知道青将这些钱用于赌博。确实,如果直言赌博所需,所有人都知道那是一个无底洞,谁会借钱出来呢?青总是以生活或生意为由向他人开口,当然,其中也包括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其中一笔,则是用于归还单位挪用的公款。但,她亲手写下的借条,无论以何种理由借款,都是真实有效的。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显然,在民二庭的判决中,青的前夫提出的主张没有被采纳。那些笔录证据并不足以支撑他对青的指证,即这些钱并未用于共同生活,而是全部用于赌博。据青的陈述,他们共有的财产多半由她赚得。在她眼里,前夫只有部队转业时发到的一万八千元,还借给别人一直没还。除了工资,他再无其他收入。之后,他们所有的钱都用于购买房产,家中再没有存款。
我想起一张曾经红扑扑地透着幸福的脸。十年之前,我的一位女同事,多年的爱情修成正果,又双双从山区考进城区工作,本以为好日子从此开了头,却不料丈夫染上赌瘾,日夜不归,欠下巨额赌债。他们的房产被强制拍卖,以致全家人被迫从居所中搬出。那段时间,日日见她神情寥落,脸色苍白。后来,她终于狠下心来离婚,又不时仍对他抱有希望,万般劝说。两人复合过一阵子,她也有过一两天神采奕奕的状貌。然而好景不长,男人本性难移,又奔赴赌场,而且由于长期不正常上班,单位已经决定开除他了。她只得凄然斩断情丝,带着儿子彻底脱离了与丈夫的关联。只是那时候,她早已元气大伤,并且经济归零。为了挣一个安身之处,她拼了命地办兴趣班,招生、上课,累得形销骨立。那张脸,就是生活幸与不幸的晴雨表。
这是一个多么荒谬的现实:赌博给一个人带来的短暂快感,却要用他人一生的痛苦来抵消。
无独有偶,十年之后,又一位女同事卷进了同一股生活的暗流。我还记得在乡镇驻村时,她的丈夫是那个镇工商所的所长,过着看似很规律很正常的生活。他们的爱情,也堪称世间的典范。女方还在十几岁时,两人一见钟情,男方一直等到她毕业工作,然后结婚生女。十多年无风无浪,安稳幸福。谁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男人涉入赌博的深渊无法自拔了呢?等她知道真相的时候,男人已经为了逃避赌债仓皇跑路,再无音信。债权人找到了她的头上,房子没有了,工资也被按月扣除,用于归还债务。整个诉讼过程中,她完全拿不出任何证据用以免除责任。最后,她的名字和照片登上了法院失信名单,出现在公告里,成为世人热议的话题。她变得一无所有,连吃饭都成了问题,只得重新回到娘家,寻求短暂的庇佑。然而,嫂子又不高兴,难免磕磕碰碰、各种为难。孩子也没有幸免,在学校长期受到债权人骚扰。万般无奈,只得转到外省上学,小小年纪,背井离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