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是教好的,不是养好的,就像溺爱的孩子不可能是孝子,溺爱的百姓也可能比较刁民。”,“以循序渐进的方式用正面思想引导,将百姓教化成为文明社会的文明人。”。前不久,在佛山市的“两会”分组讨论中,人大代表方明的此番言论,立即引起广大网民的高度关注。
其实“两会”代表的“雷人雷语”并不鲜见。按照逻辑学原理来界定,此类言论,是建立在传统逻辑基础上的论断,这并无不妥,却陷进了辩证逻辑的泥沼。辩证逻辑是人类思维、理论与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而当辩证逻辑应用于民主实践时,必定成为人类逻辑史和民主政治史上有别于其他学科的一场的“思想变革”。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人对民主有着不同的解读。在民主体制下,民主是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国家制度。在辩证法的框架内,民主体制嵌入辩证逻辑的价值体系中,其思想核心价值能为公职人员提供至关重要的思维定式。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两会”代表,从行政治理到参政议政;从重大事项决策到监督管理等,都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的辩证逻辑基础之上。既然属于辩证逻辑,就存在逻辑化矛盾,与老百姓间存在价值分歧,自然也就合情合理了。但一些公职人员违背了民主的辩证逻辑,在传统看来,这无可厚非,但在辩证逻辑里,却是致命一击。
既然是代表,当然其一言一行都需要符合民主的辩证逻辑。通过查阅方代表资料,知道她是一名人民教师。我们都知道,“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对于学生,如何传道?如何解惑?与综合素质和知识层面定然分不开,而方代表的言论正是陷入民主辩证逻辑泥沼的典型例子。《礼记·经解》有云:“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於未形。”,“教化”有教育感化之意。在方代表的逻辑意识里,老百姓当然是需要教化,不需要溺爱,陷入泥沼后就成了“就可能成为刁民。”那未接受过教育的老百姓,就成了不折不扣的刁民。“刁”有狡猾之意,从传统逻辑上讲,“狡猾”应是一个中性词,不褒不贬。但当“刁民”与政府相对应时,就成为与官员争锋相对,难以应付的老百姓的专用称呼。
在以“官本位”为政治核心价值的中国,单从词义上解释,老百姓是各种姓的统称,所以有百家姓说。但在奴隶社会,老百姓是无名无姓的,只有贵族才有,因此称之“百姓”。《尚书·尧典》有云:“平章百姓”。指的老百姓就是贵族。直至战国以后,老百姓的称谓才扩大到一般平民。而《宪法》亦规定,老百姓是公共权力授权主体,是法律规定国家政治生活的享有者,是官员的“衣食父母”。所以,无论方明是教师,还是代表,她就是一老百姓,同样需要教化,同样需要引导,否则就不是文明人、就是刁民。
方代表的本职工作虽是教师,但“官本位”传统逻辑十足,官气冲天,与某些官员开会发言,政治挂帅的言论如出一辙。在方代表和某些官员的辩证逻辑里,老百姓应该是被教育者和被养育者之类的被动者。一旦出现异议,则被编入“刁民”之列。
再看“教化”与“教育”,两者虽一字之别,但“教化”把政教风化、教育感化、环境影响等手段综合运用起来。在辩证逻辑里可以这样认为,“教化”的实施对象可以为公职人员,但实施者是谁呢?是老百姓?由老百百姓去“教化”公职人员?虽然符合“民本位”的价值体系。但在“民主集中制”下的中国,走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由此得出,虽“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但在某些公职人员的逻辑意识里,“官本位”的辩证逻辑才符合逻辑。当然,我们知道人大代表是经公民选举产生的公民权利“委托代理人”,既然是“委托人”,那“代理人”应受命于“委托人”,受人之托,行使“委托人”的权力。不但不能“教化”“委托人”,更应视“委托人”为“衣食父母”。因为没有“委托人”权力的下放,“代理人”则无法代理。故此,在教学岗位上,方老师可以教导学生;在人大会场,方代表可以评论、质询、监督“一府两院”。但无权教化你的“委托人”,否则在民主实践中,错误的辩证逻辑必定滋生“官本位”思想。
辩证逻辑作为传统逻辑向矛盾辩证法转化的过渡环节。走出辩证逻辑的泥沼,用“集中下的民主与民主下集中”作为逻辑武器,运用于公职人员,既是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又是社会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示范点。只有对公职人员普及辩证逻辑的核心价值,才真正摆脱了形而上学的思想局限,确实了解民贵君轻的民主辩证逻辑。
从近年来部分”两会“代表、一府两院、企业事业机构等公职人员的言论来看,应警惕其违背民主实践下的辩证逻辑思维。这不只是个案,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未走出传统逻辑框架的公职人员,对当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来说,是一个不得不被重视的问题。